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标准》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单位以及进站乘车的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不含有轨电车);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人身安全的人员、物品进站、上车。
第四条 安检工作坚持“统筹规划、部门监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规范便捷”的原则,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的相关规范开展,有条件的应当实施“人物同检”。
第十八条 安检工作实行常规安检和超常临检两级模式。
(一)常规安检。安检人员应当对经过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存在疑点的物品进行复检。复检时要求乘客打开箱包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器材以及看、摸、按、压等手工检查方式,排除可疑后放行。
(二)超常临检。为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轨道交通车辆和站区安全的治安秩序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在特定时刻或针对特定对象启动超常临检。超常临检除对乘客进行设备安检外,还应对乘客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箱包或逐一取出物品,开包检查后箱包等物品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检。
第十九条 安检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的;
(二)声称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违禁物品的;
(三)故意隐匿携带液体或容器等物品通过安检的;
(四)拒不接受安检、不听劝阻强行进站乘车等妨碍安检勤务、扰乱现场秩序的;
(五)检查后不能排除可疑,或神情紧张、言行可疑、表现异常的;
(六)安检现场发现的无主包裹等物品,且无法找到物主、无法排除可疑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威胁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以下情况实施特殊安检。
(一)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的乘客及残障人士进行安检时,应按照常规安检方法或采取徒手探与直观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安检;
(二)对1.2米以下儿童安检时,安检人员应采取直观检查的方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三)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安检设备检查的,可用人工方法进行安检。
江苏省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导爆管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
(四)易燃物品类,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气体及其专用容器;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
(五)有毒有害物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种类 |
品名 |
限带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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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陶瓷刀等 |
单品限量携带1把(件),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件)(含)。 |
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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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锯子等金属利器、钝器 |
铁棍总长25厘米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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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 |
长50厘米以上,直径6厘米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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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 |
白酒(60度以上) |
超过2公斤的(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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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完好的 |
摩丝、发胶、花露水、防晒喷雾、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女性防狼器材 |
单品超过700毫升的(含)。 |
女性防狼器材限带1件,其他物品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含)。 |
物品带有易燃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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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 |
单品超过500毫升的(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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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
单品超过700毫升的(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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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 |
超过5支的(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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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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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火柴 |
超过20小盒的(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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