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自2008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提升城市容貌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该文件的主要条款与现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在内容上有所重复,部分条款甚至与现行的法条相矛盾。因此,我局拟向市政府申请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相关要求,现就《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废止情况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6日。若有相关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suzhoushirong@163.com
2.电话:0512-69331276
附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