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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5-06 14:42 访问量:字体: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市容环卫领域行政裁量权,市城管局制定了《<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基准》),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责任部分改动较大,涉及的市设行政处罚相应增删,其裁量基准也需随之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等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

三、制定程序

《基准》由市城管局制定,于3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7日至4月8日在市城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3月15日向各板块城市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0条,修改后形成讨论稿。3月27日,组织召开法治工作例会,各板块城市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参会并对讨论稿进行商议。会后,市城管局完善文稿,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基准(送审稿)》。4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当日制定公布,5月1日正式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裁量基准。对新增的2项权力事项制定基准,对修改的3项权力事项,调整权力名称和设定依据,删除10项行政处罚的基准。

二是衔接原有基准。明确《苏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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