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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将启动 苏州工商提醒:未按时报送年报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31】 【阅读次数:3351】 【打印】

  中国江苏网7月30日讯 反映企业2013年度基本经营状况的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即将启动,具体时间以江苏省工商局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昨天,记者从苏州工商局获悉,今后该局还将通过在这一系统与苏州市政府建立的相关信息平台之间建立链接,使社会大众查询苏州企业信用底细更加全面。

  据苏州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施国平介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注册登记制度的一项配套制度,它通过将原来由工商部门独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多方监管,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促进和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实施这项制度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有一部相关法律或法规作为依据,另一是有个信息公示系统。如今,这两项条件已经具备,今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并定于近日出台。由江苏省工商局负责开发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江苏)平台各相关装备、设施等也已全部到位。

  施国平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预期,全国层面的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施行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因为之前,还有企业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报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办法工商抽查管理办法4个相关配套制度出台。但是为了积累经验,江苏省作为试点已于今年7月1日在南京、无锡和扬州三个城市率先启动。在日前举行的江苏省工商局相关会议上,又定于8月初将这一试点向全省推开。

  至今年6月底,苏州市场主体总量75.7万余户,数量居全省第一。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公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苏州工商局提醒,参加企业年报公示申报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含)前在该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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