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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纳税信用评价10月1日起实行新指标体系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3】 【阅读次数:2770】 【打印】

  □苏报记者 杨 帆 苏报通讯员 陈 华

  10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记者从苏州国、地税部门了解到,2004年,苏州就开始进行A级纳税信用企业评定,此次新规推出将带来不少变化。

  两大信息直接影响评分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涉及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暂不扣分。也就是说,纳税人暂时不会因曾经有过的不良记录被扣分。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两个一级指标。依据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参考失信行为中体现的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别设计了扣分标准。例如,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扣1分,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则会一次性扣11分。这些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包括从银行、工商、海关以及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获得的信息。其中,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在核实后才会采用。如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直接扣11分。

  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仅作记录、暂不扣分的外部参考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则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纳税人基本信息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人等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严重失信直接判D级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按照新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评定中,一旦被扣11分,就意味着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总分就不可能达到90分,将直接失去获评纳税信用最高级别A级的资格。如果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

  记者了解到,企业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可以获得一系列的激励支持,记者从国、地税部门了解到,按照新规,相关激励政策包括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

  每年评定一次A等生

  据了解,苏州从2004年开始评定A级纳税信用企业,每两年评定一次,评级工作由国、地税联合评定、轮流主导;评价依据是国税总局2003年推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在2010至2011年度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全市共有121户企业获得了A级。

  2012至2013年度的评级工作正在进行,记者在主导此次评定的苏州国税部门了解到,新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2至2013年度的评级还不会采用新办法。而根据新办法,以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由两年一次变为一年一次,也就是说,对于2014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将正式采用新办法。

  此外,新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评定方式由原来依纳税人申请进行信用评定,改为由国、地税部门每年4月根据纳税人评价总分主动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如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同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如,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将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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