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以来,我市环保系统针对各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为了进一步打得准、打得狠,市环保部门在全国首创将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造假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进一步细化,由此大大提高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效率。
为保持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从9月起至12月底,市环保和公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各级环保部门一方面全面排查辖区内排污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重点摸排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市环保部门全面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重点摸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犯罪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范采集原始样、稀释或过滤原始样;通过修改仪器参数或仪器自动生成等方式伪造监测结果;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未按规范传输、处理原始数据,造成现场端、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不一致等,同时将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进一步细化,制定了《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造假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
根据规定,通过修改仪器参数或仪器自动生成等方式伪造监测结果的责任该怎样认定?对此,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许皓介绍,首先,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单位必须与排污单位签订运维合同(协议),然后环保部门结合有效性审核,实行仪器参数备案登记制度。在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进入的监控房,如果发生修改仪器参数伪造监测结果的行为,则是运维单位的责任;反之,如果排污单位工作人员能进入的监控房,运行维护记录应写入仪器参数,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发生修改仪器参数伪造监测结果,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这样的责任细化,避免了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相互推诿的弊病”。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数采仪、现场端数据要求保存一年以上,在此期间,数采仪、现场端如果发生非人为恶意损坏,均需报环保部门备案,否则,其间如发生数据缺失,均将追究排污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