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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虎丘法院:逾五成案件系由诚信缺失引发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29】 【阅读次数:3527】 【打印】

  都说“诚信缺失最可怕”。确实,当今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非常突出,从法院涌入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就可以反映出来,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的现象……在法院的审判执行现场都一一展露无遗。

  近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社会诚信”和“法院审判工作”做了详细的解说。作为法院,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同时也要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失信之人。

  虎丘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因当事人恶意违约、拖欠工资等诚信缺失引发的纠纷超过同期收案数的50%,社会缺乏诚信已成为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苏州虎丘区法院法官近日收集了几类由诚信缺失引发的鲜活案例,希望可以借此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无诚信者不受法律保护,无诚信者必须付出代价。

  刑事案例:“油盐酱醋”也能造假?这种昧良心的事干不得

  思考:食品安全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制假售假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对这种视别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的犯罪行为,法院定当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2011年8月的一天,苏州南环路附近某小区的居民们纷纷聚集在两幢楼的汽车库前,围观并热议着小区里的新鲜事--汽车库悄然被出租用来分装味精等调味品,质监局的工作人员正在查封、扣押灌装好的“菊花牌”、“梅花牌”味精。

  后来,居民们才打听到做调味品生意的丁某本来拥有某味精品牌的使用权,负责分装和销售该品牌味精。但是,该品牌味精的市场销售并不理想,售价也比较便宜,丁某并不能从中赚到多少钱。看着一些品牌调味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丰厚,他动起了“歪脑筋”。

  2011年开始,丁某先后三次从山东购买低价成品味精共计15吨,其中小部分用于生产自有品牌味精,大部分都灌装成高价的假冒“梅花牌”和“菊花牌”注册商标味精。为了进一步压低成本,他还在味精中选择性混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的糖和盐。完成灌装后,汤某即以调味品生意老板的身份,将这些“名牌”味精以比市场价略低的价格出售给一些调味品门市部、酱菜卤菜店等。因为这种经营模式成本小,来钱快,丁某很快对其他品种的调味品如法炮制,分别用低价成品酱油、胡椒粉、白醋、陈醋等灌装成相应知名品牌的调味品,从中赚取丰厚利益。让人意外的是,丁某之前因制造假冒食盐已被拘役过五个月。

  经过审理,虎丘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提醒:“油盐酱醋”是我们每个老百姓一日三餐或多或少都会用到的调味品,关乎着我们的身体健康。作为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不能知假造假、知假售假,不然定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这种日常生活必需品,一定要注意选择正规的店铺和渠道购买。

  民事案例:逃避债务出损招,1000元“转让”一套房屋

  思考: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当事人违背诚信的不乏其人,部分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拖欠工资、货款等恶意违约,进行虚假诉讼等诚信缺失行为屡见不鲜。诚信缺失、官司必输。

  2012年4月6日,李先生向霍小姐借款250万元,由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双方约定最迟于2012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可到了约定还款日期,霍小姐并没能收回欠款。当年5月30日,霍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和周某、某担保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其他费用,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先生妻子吴女士及周某的妻子秦女士为共同被告。当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返还借款及相关利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谁知,被告们对判决置若罔闻。霍小姐无奈二次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执行过程中,霍小姐发现,李先生及其妻子以1000元的不合理低价,转让了他们唯一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导致霍小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霍小姐认为李先生有恶意逃债嫌疑,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先生及其妻子的转让合同。

  2010年购买价就高达52万元的房子,为何现在超低价转让?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来那套房子购买时,是由李先生、其妻子吴女士,以及岳父母共同所有。2012年6月,李先生和吴女士作为卖方,与买受方即吴女士的父母签订一份 《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夫妻享有的50%房屋产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女士父母,并于6月27日办完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夫妻与吴女士父母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确实是1000元,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而明显不合理。并且李先生夫妇除了上述房屋份额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被执行人也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这一转让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霍小姐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四被告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及转让合同。

  法官提醒:市民出借钱款应有防风险意识。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在订立借款等资金往来的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担保条款,一旦债权实现出现困难,需要借助诉讼时,也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书能得到有效执行。

  执行案例:“董事长”拒不履行判决成老赖,法院主动出击使其乖乖就范

  思考:老赖是诚信缺失的典型代表,对于这种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其拘留或曝光,希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让老赖无所遁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也希望借助揭露失信败德的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失信档案。

  “如果他们不先把设计费给我,我有钱也不会还的……”日前,一名王姓“董事长”老赖当着执行法官的面“语出惊人”,虎丘法院遂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由,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慑于法律的威严,王某不得不乖乖就范,立马将15万元赔偿款双手奉上。

  王某是上海一家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王某的设计公司为苏州某机械公司开发网站并进行维护,双方书面约定如发生与网站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则由王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2012年,因该网站软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机械公司赔付第三方相关损失,之后机械公司要求设计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后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的设计公司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判决生效后,这名“董事长”不但不主动缴纳赔偿金,还态度强硬拒绝履行。

  随着该案进入执行阶段,王某仍以种种理由“赖账”,为此,执行法官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晓之以理,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可王某态度蛮横,拒绝履行,还搬出了一大堆理由,说机械公司找他做网站还没付设计费用,说到激动处,还暴跳如雷:“如果他们不先把设计费给我,我就算有钱也不会履行判决义务的……”俨然一副视法律为儿戏的态度,执行法官在对其多次批评无效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决定依法对其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看到法官真的亮出了剑,慌了神的王某立即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遂苦苦求情,并马上打电话让其家属将15万元案件标的款打到法院账号。鉴于王某最终依法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对王某罚款一万元以示警告。

  法官提醒:一个人做事情都要讲究诚信,自觉维护,千万不可以恶小而为之,贪图蝇头小利,如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搬起石头砸的是自己的脚。对于这种诚信缺失的老赖,法院也会布下“天罗地网”,让他们乖乖履行法定义务,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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