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全市各级价格举报中心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回应百姓价格诉求,严格依法依规受理办理各类价格信访举报,得到了群众的认可。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月份(1月20日至2月19日,下同),全市共受理价格信访举报(含投诉、咨询,下同)1178件,比上月1621件减少443件,减幅27.33%。上月因特殊原因信访举报总量较大增加,而本月受春节期间外来人口返乡、部分商家歇业、群众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总量减幅较大,属正常范围。
从受理类型上看,举报95件,比上月117件减少22件,减幅18.8%;投诉82件,比上月74件增加8件,增幅10.81%;咨询1001件,比上月1430件减少429件,减幅30%。
从来源渠道上看,12358举报电话995件,12345转办121件,各类互联网平台51件(全国举报网24件、中国苏州公众监督网5件、寒山闻钟论坛4件、苏州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18件),来信8件,来访3件。
从反映类别上看,除“其他”类别外,数量排在前5位的是:第1位,交通运输320件,其中反映停车收费问题的257件,占此类总量80.31%,主要是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预收费未退还、对计费方式有异议等方面问题;第2位,房地产及物业管理208件,其中物业管理155件,占此类总量74.52%,群众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等内容;第3位,商品零售177件,其中实体店112件,占此类总量63.28%,主要反映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的问题;第4位,社会服务111件,其中反映汽车维保、家电维修、美容美发、健身保健等收费问题约占此类总量的六成。
第5位,医药56件,主要是对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诊疗价格偏高、对一些低价药更换包装后涨价等问题关注较多;后续排名是:宾馆酒店43件、资源价格26件、旅游17件、教育15件、律师公证认证检测9件、邮政通信7件、机关收费1件、农产品及农资产品价格1件,另有其他187件。
从办理数量上看,综合法制处2件,环境资源价格处5件、收费管理处7件、服务价格处11件、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6件、检查分局2件、举报办824件,苏州市本级机关共857件;张家港市23件,常熟市34件,太仓市1件,昆山市135件,吴江区26件,吴中区25件,相城区6件,姑苏区36件,工业园区24件,高新区11件,各市、区共321件。
从办理进度上看,在办82件,办结1096件,办结率为93.04%。退款3126.7元。
二、热点分析及建议
从数据分析和日常工作看,本月有3个热点值得关注:
一是服务行业节日期间特殊价格问题需关注。近期,哈尔滨“天价鱼”事件被炒的沸沸扬扬,引来不少群众对餐饮行业的“吐槽”,价格部门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春节期间,我中心也接到不少市民反映餐饮行业节日等特殊时段涨价、加价等问题。市民李先生在某饭店宴请亲友,店方在大堂吧台处张贴公示,称春节期间顾客多,但部分服务员过年回家人手少、忙不过来,每桌需加收20元服务费,李先生表示不能理解;市民刘先生反映,2月14日与女友到某餐厅,发现该餐厅“情人节”当天使用了新的菜单,基本所有菜品都涨了价,较平时贵了不少,刘先生感到商家“趁火打劫”,但商家则称“明码标价,自愿消费”。诸如节日涨价、加价的现象,不仅仅餐饮行业有,洗车、美容美发等行业也存在,而根据现行价格法规政策,服务行业大部分价格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但必须明码标价、提前告知,这类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经营者有定价权。虽然价格法规也有明确市场调节价的定价需在合理范围内,但“合理范围”界定的尺度比较宽泛。对春节期间涨价的现象,消费者尚需辩证看待,一方面,商家在春节期间的经营成本确有增加,如蔬菜等农贸产品的进价上涨、员工需支付三倍工资等因素,都是导致消费价格最终上涨的因素;另一方面,从精神层面看,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在节日期间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自身未能与亲友欢聚,以物质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也是一种人文关怀。因此,建议加大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已明码标价的市场调节价价格,更多的还是需要自身“价比三家,自愿选择,理智消费”。
二是机动车停车收费涨价的问题应区别对待。春节期间,我中心接到多起群众投诉,反映机动车停车收费涨价。市民杨女士反映,自己大年初一到寺庙烧香,将车停在附近商用停车场,而该停车场贴出公示,春节期间改为按次收费,标准为20元/次,杨女士感到该停车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希望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市民包女士反映,自己在金门路停车,收费牌公示为7元/次,而收费员却收了她10元;市民支先生投诉,自己在上塘街停车,收费8元/小时,自己预付了30元,停车两小时后却找不到收费员,多收费用未退还。商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点因性质不同,其收费问题需区别对待。商用停车场并非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场所,而是产权人或产权使用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的停车场所,其计费方式和标准可自行确定,但必须明码标价、提前告知,上述杨女士投诉的商用停车场即属这一类型,在明确公示的基础上可对计费方式和标准进行变更,消费者可自主选择,价格主管部门更多的是规范其收费行为。而道路停车是为了缓解停车难、方便市民,在有条件的路面上开辟的停车点,其占用的是社会公共资源,因此,道路机动车停车计费方式和标准由政府定价,收费员应按照收费公示牌收取机动车停车费,未经申请报批,不得擅自更改计费方式和标准,而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乱象”的主要原因还是个别收费员行为造成的,因此,建议加强与道路停车收费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提醒其在重大节假日前夕,做好对收费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乱收费的现象。市民如遇收费员不按收费公示收取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直接致电苏州市道路停车管理所反映情况。
三是少数群众对景区景点优惠政策存在误区。春节期间,我市天气晴好,不少市民感觉自身符合景区景点相关购票优惠政策,便前去游玩,结果却被告知不能享受优惠,对景区景点提出了投诉。市民吴先生2月8日持有本科学生证到寒山寺游玩,收费处公告上写明“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半价优惠”,但售票员要求其购买全票,吴先生表示不满,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经查,吴先生所持学生证未及时注册,无法证明其在有效期内,因此,工作人员要求其购买全票;市民赵先生反映,2月16日自己带家里老人、小孩到苏州市定园游玩,但售票人员称老人、小孩没有半价购票的优惠措施,遂来电提出投诉,我局工作人员当场答复“定园为民营投资的景点,按规定,是否执行优惠政策可自行确定”,赵先生表示理解;游客陈先生来电,称其在虎丘使用军官证无法入园,经查,原来陈先生所持军官证已经过期,且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按规定应购票入园。从群众反映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反映的“景区景点不执行优惠政策”都是因群众个人对政策不了解造成的,比如什么样的景区景点可以享受优惠,什么样的证件是有效证件等,因此,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施行优惠政策的景区景点目录和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提醒市民如要享受优惠政策,应持有效证件入园,使用过期、假冒等无效证件无法享受相关优惠。
三、热点预测
下一步,价格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的特点明显,概括起来就是进入“四个期”:一是开学期,随着学生陆续开学,反映学校收费、电脑等电子产品价格的问题可能增多;二是扫墓期,虽然清明还有一个多月,但三月中旬开始不少外地人将陆续来苏扫墓祭拜,届时墓区停车收费、周边餐饮收费投诉可能增多;三是春游期,初春时节,天气渐暖,不少“猫了”一冬的群众开始赏梅、踏青,由此带来的景区景点周边门票及周边停车、吃饭等收费问题可能增多;四是过渡期,省物价局文件规定,非机动车停车收费不再政府定价,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政策出台后,我市各非机动车停车点特别是原市政道路停车点的管理办法还未能有效跟进,由此带来的收费问题可能增多。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对景区、墓区及其周边收费情况的沟通和检查,提前做好价费政策指导,明确标准要求,打好“预防针”,防止出现因规范不到位造成大量群众投诉。
二是针对相关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和管理模式改变的实际,通过各类联动平台,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相关投诉的发生。
三是保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高效运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价格诉求,不断提升及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