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我局根据省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远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115号)要求,在2007年张家港局试点运行“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的基础上,于2010年开始在全市零售药店逐步推行使用“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
“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由软件开发公司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开发,系统中的功能模块包括:药店信息监管、实施销售情况、药店在线情况、药店登录情况、质量验收情况、药品养护情况、温湿度监测情况、效期预警、含麻制剂限量销售等,该系统使用时无需下载软件,药店只要登录统一的网址,进行注册便可使用。系统分为监管端和客户端,我局借助监管端登录该系统实现对零售药店的远程监管。
我们要求所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相关信息要求每日定时上传,要保证所传的信息真实、完整、正确,不得虚报、瞒报。所有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进、销、存的情况我局均可在“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中查询到,一旦出现“问题药品”,均可在第一时间追踪到药店,而“问题药品”召回情况、药品陈列和储存温度等情况都可以被监控。“互联网+”的概念在我局实施“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实施“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不仅增加了食药监部门的监管手段,通过网上监管与现场针对性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提高了药品流通监管效率,更好地完善了政府对于基层药品供应链的监督管理职能,便于药品流向追溯;而且对整体提升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水平,保障企业运营和质量管理信息的准确可控,便于企业及时获悉国家药品质量信息和监管政策,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我局还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市区近700家药品零售企业2016使用 “零售药店远程监管系统”的软硬件系统维护费用及人员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