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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眼中的司法诚信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03】 【阅读次数:5008】 【打印】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推进诚信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能,完善诚信建设法治环境,参与社会创新建设;同时,从自身出发,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塑造检察诚信,成为保障有力的司法监督者。

  ——市检察院检察官赵 莹

  司法诚信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而司法工作者代表国家实施的公务行为,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本身的诚信认同,需要司法工作者用长期的、锲而不舍的行动在人民群众心中建造司法诚信的长城。

  ——市检察院检察官贾世忠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办案,杜绝事后取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就是破坏法律的公正,践踏法律的尊严,法律公正不存在,司法诚信也是一句空话。

  ——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 震

  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具体到让当事人在刑事审判中感受到司法的诚信,我认为作为一名刑事法官首先应该坚持罪行法定原则,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让无罪之人重获自由,依据法律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在每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每个细节的公平与公正,不仅要保证实体上的公正,更要保证程序的公正,坚持法律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进一步加大司法程序透明度的措施。再次,要坚持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绝对不能逾越法律和制度底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无论何时面对和接待当事人,要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尽我所能做到便民利民,最终取信于民。

  ——市法院刑一庭法官张 益

  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诚信应体现为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出于本心的认同,而不是慑于司法的威严。法官是司法诚信的践行者,除应坚守法律至上、司法为民的理念外,还应做到言而有信、处事有据、行为有度,作出的裁判文书能经得住推敲,经得住考验,不仅让当事人胜败皆服,且能够得到社会广大民众的普遍认可,并愿意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

  ——市法院民二庭法官许 晶

  如果说通常意义的诚信一词体现对个体的要求,那么司法诚信则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公信力。我们唯有通过公正司法,用行动来说话,使每一个当事人亲身感受到司法的诚信,从心中确立司法诚信的理念,知法、尚法、用法,从而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氛围,使各种社会行为最终落脚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上,才能真正建立起我们所寄予厚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市法院宣教处崔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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