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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欺诈动摇诚信根基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09】 【阅读次数:4119】 【打印】

市有信则立,市无信则废。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实中,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导致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陷入危机,甚至关门倒闭。在司法实践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终归不外乎两类:一是欺诈,二是违约。欺诈更多地表现为主观意图上的预先谋划,在合作之初就没作长远打算。究其原因,则是趋利避害使然。当选择失信的机会成本远远低于选择守信所付出的代价,失信行为给当事者带来的损失较低,受到法律的惩罚成本也较少,就会使得这些投机者肆无忌惮地践踏诚信。

当前,愈演愈烈的商业欺诈行为已经触及了诚信道德的底线,如果任其泛滥,将极大地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社会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因此,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人们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理念,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信用不是与生俱来的,对失信行为就需下猛药。首先,要建立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惩治机制,通过增大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改变可以从失信中获利的惯性思维,将失信者淘汰出局或让失信者得不偿失。

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信用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导致失信行为大量存在的诱因之一。要适时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失信者暴露在阳光之下,无处藏身。

再次,要发挥好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各类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制裁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提高市场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加大对该类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对失信行为的揭露、传播、预警,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让守信者获益,在社会上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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