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互联网信用关系面临三个方面的缺失,一是监管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监管形成的信用进入互联网金融世界;二是评级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独立第三方评级形成的信用成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三是信息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披露自身偿债风险信息形成的信用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融资活动的。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超出市场预期,短短的时间内,这一新型的金融形态就以破竹之势迅速确立了其在金融格局中的地位。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缺失,也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势在必行。
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
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裹挟着风险飞奔”。有业界人士这样形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自2013年以来,国内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等。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为269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2014年上半年,移动网上支付应用增长最快,用户规模半年增长率达到63.4%,互联网理财产品仅在一年时间内用户规模就达到6383万,使用率超过10%,成为金融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风险也明显上升,网上欺诈、“P2P平台”跑路门等事件层出不穷。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800家,而因发生经营困难或涉嫌诈骗而倒闭的网站就超过了70家。
信用关系缺失
亟须确立信用评级地位
在业内人士看来,之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不具备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又拿不到征信数据的支持,最终导致风险失控,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目前互联网信用关系面临三个方面的缺失,一是监管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监管形成的信用进入互联网金融世界;二是评级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独立第三方评级形成的信用成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三是信息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披露自身偿债风险信息形成的信用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融资活动。”国内著名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董事长关建中直言。他认为,这些方面的缺失隐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包括互联网信用关系泡沫化;互联网信用危机;债权人利益受损和国家信用体系动荡。
互联网金融参与人巨多,资金规模超万亿元,客观上已经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与其交集的数不清的债权债务主体,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相关债务链也难以幸免。
因此,在目前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处于研究阶段的背景下,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乱象正在呼唤遵循信用经济的发展规律,确立信用与评级的现实地位,制衡信用无序扩张所带来的风险。
关建中指出,互联网金融有效解决了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提高了融资效率,但是,与此同时却加剧了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矛盾,只有解决了这一矛盾,互联网金融才能安全发展。“创新解决这一矛盾已成为一种国家责任,而政府和评级是承担这一责任的主体。”关建中称,“以揭示债务人信用风险为职能的评级成为这一责任的天然担当者,确立评级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地位与作用就成为历史的选择。”
信用现状堪忧
呼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
大公不久前发布的国内首批互联网金融评级报告,充分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现状。在参评的1055篇报告中(其中网贷评级报告55篇,互联网债务人评级报告1000篇),市场准入评级级别为bi的占比为90%,偿债能力评级级别为bi的占比为93%。而在大公国际对两类评级的定义中,bi均是两类评级中最低的等级——市场准入评级中bi表示信息披露情况极差,从披露信息中无法了解债务人和偿债能力信息;偿债能力评级中bi表示偿债能力很差,偿债现金对债务的覆盖保障程度极差。
因此,业内人士呼吁,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尽快引入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首先以金融属性为重,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切入,都必须坚守三个金融服务原则,即资金安全、偿付能力与流动性管理。由于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研究阶段,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参考信息,帮助大众挑选有实力、风控能力强的平台进行投资。”上海一家互联网投融资平台高管表示,将市场公信力高的评级机构引入互联网金融,运用互联网评级技术专业化地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对其真实偿债能力进行公正评判,无疑将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
“先进的信用管理体系不应该是互联网公司自身来开发的,而是应该与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合作,让专业的信用机构以第三方的角度来评价信用产品,避免互联网公司为了高利润而自行提高债务人信用评分。”业内人士指出,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将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实现信用审批标准化和高效化,从而更快速地响应市场变化。
而鉴于当下的评级主流意识和制度模式可能难以承担互联网金融形态的评级责任,大公国际则进一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第三方评级机构需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评级责任。大公认为,评级责任是其信息传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评级机构是否有系统的思想理论认识,是否对主动承担这种责任进行过公开宣示,是否将其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决定着它的全部评级行为。二是评级能力。评级能力是承担公众责任的能力,首先表现为研究信用风险形成规律所呈现的评级思想理论体系及其制定标准的独创能力,通过任何拿来方式拼凑的评级方法都不能证明其有承担评级责任的能力。三是评级历史。它是评级技术长期沉淀的结果,是把对现实信用风险形成规律认识成果转化为评级思想方法和操作细节的过程,而这个过程要经历十分漫长的时间,它是积累评级能力的基础。四是评级声誉。评级声誉是市场影响力。衡量评级市场影响力不应该单纯以市场份额为标准,更重要的是看它用什么赢得了市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