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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用公示制度 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11-19】 【阅读次数:3390】 【打印】

  袁晓君 吴克毅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也适应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对于转变工商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消费维权的实践来看,造成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商家诚信观念的缺失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在保健品消费纠纷中,一些商家不但没有保健食品的经营资格,甚至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又如一些商家因为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被监管部门处罚后,仍然继续使用原来的宣传用语和广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对诸如此类的经营主体信息、监管信息等无从知晓,而一些商家正是利用消费者信息盲区从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消费者就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年报、获得的资格资质等信息,并可以根据了解的信息,有比较地、自主地选择交易主体,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交易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完备的监管制度、客观的信用信息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当前,信用监管仍是一个较新的课题,需要逐步健全。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信用信息公示作为市场监管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对市场主体具有监督和约束作用。然而,当前在推进企业信用监管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尤其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估、披露、监督等方面,严重制约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建设。因此,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明确信息采集标准、公示原则、主体责任以及监督约束措施,保障各监管部门依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监管。

  其次,转变监管理念。信用信息公示作为信用监管工具,本质上是对信息的利用。在信息时代,政府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因此,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树立信用监管协作化、社会化理念,实现从依托传统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机制和手段的转变。

  再次,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估体系。信用评估是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衍生品。构建成熟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信用体系中专业、独立和公正的作用,促进第三方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改变政府与企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法律风险。

  最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是信用信息公示体系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信息的不完整性。目前,各行业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大部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无法有效共享。因此,要积极探索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数据交换中心,逐步实现各行业间的信息互通,切实提高消费维权效能。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兴衰成败。工商部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应积极转变职能,以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为抓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既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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