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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代言还需限期“禁言”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15】 【阅读次数:2175】 【打印】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国务院食安办、工信部、公安部等9部门将联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对于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伴随着屡被曝光的食品、保健品问题,众多明星先后身陷“代言门”,如徐静蕾、张国立、郭德纲等。但大多涉事明星,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不了了之。如此语境下,9部门联手整治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担责”,为明星代言食品、保健品广告戴上了“紧箍咒”。

明星代言食品、保健品广告,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和“涉假三年禁入”规定尚未落地,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均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明星代言。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再者,既然广告代言更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比如,在代言中宣称某种食品是“健康必需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代言保健品广告等,均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经济处罚,而且3年之内禁止代言任何广告。因此,对虚假广告代言,还需限期“禁言”。这就要求,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明星进行食品、保健品广告代言时,应更为谨慎地选择产品,不要代言自己未使用过的食品、保健品,并仔细审查产品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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