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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

【新闻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日期:2020-08-03】 【阅读次数:2482】 【打印】

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注意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此前已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对《征求意见稿》《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食品名称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风味等词或短语。

同时,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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