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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新闻来源:信用昆山】 【发布日期:2020-09-22】 【阅读次数:9244】 【打印】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现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局2017年印发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昆市监〔2017〕1号)自本工作指引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结合信用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引。

  一、职责分工

  (一)信用监督管理科

  1、未按规定年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

  2、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审核;

  3、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更正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

  4、负责由科室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中产生的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二)各分局

  各分局根据市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下列工作:

  1、除“未按规定年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工作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类型的列入、移出的受理、初审、审查、审核;

  2、除“未按规定年报”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恢复工作以外的其他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类型的标记、恢复的受理、初审、审核;

  3、配合科室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更正的受理、核查;

  4、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的直接送达;

  5、负责由分局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中产生的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

  1、未按规定年报:

  自年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未即时公示:

  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应当责令其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公示义务的,自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核查要点:责令期限届满之日,公示系统中无对应公示信息。

  归档材料:责令期限届满之日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截屏;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决定书;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相关材料。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无合理解释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 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核查要点:公示信息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登记信息不符。

  归档材料:公示信息截屏;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送达回证;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决定书;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相关材料。

  4、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核查要点: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上未发现该企业。

  归档材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登记住所的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地址核查专用信函(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相关材料。

  三、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

  1、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提交材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要求:应告知企业如实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处应由其本人签名。两年以上未年报,补申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的企业,每年度提交一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核查要点:公示系统中有补报年报记录。

  归档材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决定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按要求公示即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提交材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核查要点:公示系统中有对应即时信息公示记录。

  归档材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决定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3、按要求如实公示相关信息,改正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提交材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核查要点:企业公示信息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登记信息比对一致。

  归档材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决定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4、因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提交材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核查要点:企业在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上存续。

  归档材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决定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现场照片。

  现场核查记录(样表)、照片取证(样表)请参照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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