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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五部委联手加大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

【新闻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日期:2021-03-30】 【阅读次数:2164】 【打印】

日前,中国央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出《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五部委将联手加大对中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监管,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立足提升信用评级质量,从规范性、独立性、质量控制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强化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构建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良性竞争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纪律,压实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责任,引导其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充分发挥风险揭示功能。

《征求意见稿》包含五方面主要内容。其中,为坚守评级独立性,《征求意见稿》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

在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细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分开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和外部支持提升情况的信息;二是鼓励发行人采用多评级,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发挥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三是明确评级机构评价评估应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并定期组织开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对评级行业的严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监管部门将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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