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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零容忍”严惩欺诈发行

【新闻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日期:2022-04-08】 【阅读次数:2871】 【打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案件。在注册制改革将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严惩欺诈发行能更好地为资本市场锚定诚信底线,营造一片朗朗晴空。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但为达到上市融资目的,发行人自身或在中介机构等帮助下以造假骗取发行核准。这种从源头上就开始造假的行为,无异于直接骗取投资者钱财,不仅藐视了资本市场规则,破坏了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更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从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到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立体追责体系,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违法成本大为提高。例如,新证券法全面升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发行人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发行人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将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等。

铁腕打击下,越来越多的欺诈者被曝光,并受到应有的惩罚。例如,创业板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就是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以欺骗为目的的发行上市行为有了明显收敛。

今年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严把入口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至关重要。此次《意见》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案件,就是再次表明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的态度不会改变、手段不会放软、力度不会减弱,资本市场不允许欺诈发行现象存在。

如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彻底铲除欺诈发行这颗市场毒瘤?笔者认为,在立体处罚框架已基本建立的情况下,还要加强日常监管,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对证券发行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让违法者寸步难行;其次应全方位问责,对欺诈发行违法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查彻查,对每个违法主体都要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此外需从重从严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体现重罪重罚的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以“零容忍”换来“零发生”,真正守好资本市场的诚信底线。

没有讲诚信、高质量的公司上市,就不可能有健康稳定的资本市场。对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来说,一定要坚守崇信守法理念,履行好自身职责,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藐视规则、破坏秩序,必然会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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