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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提升城市信用治理水平

【新闻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日期:2023-03-29】 【阅读次数:1884】 【打印】

城市作为现代生活方式和文明活动发生的主要场域,其信用治理关乎社会信用体系规则之治的成效。特别是现代城市人际关系陌生化、社会分工专业化、主体功能类型化、生活格局单元化等发展特性,更需要制度机制的规约与指引。这与现代制度诚信和系统信任注重规则建构的发展逻辑具有内在一致性,进而延伸出城市信用须以法治方式推进的路径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此,城市信用治理法治化正承担起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功能。

信用治理法治化是推动城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我国已成功创建6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在信用制度创制、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惩戒、信用机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层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然而,当前的城市信用治理中仍然存在信用立法不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单一、信用惩戒合法性与有效性质疑、治理手段偏重外在控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充分利用现代城市资源与治理优势,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实现城市信用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夯实现代信用的法律认知,明晰城市信用治理的基本维度。现代信用最早源于经济领域的信用行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土探索在领域内将其覆盖面扩展至商务诚信、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城市信用治理应立足于领域共识,合理平衡价值诚信和工具诚信理念,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场域内更加注重工具诚信的积极价值,将市民信用状况与权益增损相链接,以实现法律层面的权利转化。以此为基础,城市信用治理的法律认知还应吸纳地方立法的文本实践成果,在75部现行有效的地方专项信用立法之中,履约践诺和遵法守法已然成为现代信用诠释的法律概念共识。同时,现代信用的地方立法探索正逐步扩展出城市文明行为和以志愿服务为代表的社会公益等道德实践的法律评价形态,由此构成了信用治理的多元维度。城市信用治理应强化从正向层面吸纳社会文明和社会公益之义,以达成立法促进诚信自觉的鹄的。

二是优化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夯实信用治理的法治依据与保障。信用立法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城市信用治理的直接体现。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省级信用专项地方性法规累计24部,是2020年的3倍。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或基础性地方立法17部,约占省级人大信用立法的71%。完善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应把握地方立法的发展规律与趋势,以基础性立法引领市域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推动单项信用立法向综合性信用立法的转型,同时辅之以专业教育或专家立法等形式,不断提升信用立法能力与立法质量。此外,还应以信用信息征集、红黑名单、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监管等工作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强化政策备案与合法性审查,通过信用政策的规范化实现其与信用法制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是明确信用法治的基本定位,构建多主体联动的城市信用治理格局。“重惩戒,轻激励”是以往城市信用立法实践的重要倾向,多与强调制度的规范价值、追求行政效能、体现信用治理阶段特征存在关联。然则,城市信用风尚的形成取决于信用主体的行为自觉,信用法治在本质上应是“激励之治”。信用法治应以“恶戒”约束信用主体的行为底线,以“激励”建构信用自觉叠加的行为程式,推动信用治理向“有惩戒、尚激励”的模式转型。同时,应充分发挥诚信教育对认知信用法治的积极价值。信用治理共同体是参与城市信用治理的主体力量,我们要加快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相协同,以公共信用信息机构等专业组织为依托,企业及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的多主体联动信用治理格局,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层面实现规范统一,进而夯实城市信用治理的效果。

(作者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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