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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刷脸”变隐私“裸奔”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23-05-29】 【阅读次数:844】 【打印】

近日,家住广州的杨女士在某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后发现,该店要求会员必须使用人脸识别,才可以进入。杨女士认为,健身房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要求健身房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认证方式,并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当地消委会认为,经营者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充分履行人脸信息处理的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个体的信息自决权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在消委会调解下,该健身房及时调整顾客进入健身房的认证方式,提供了前台登记认证后进入等方式供会员选择。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因高效便捷而被广泛使用,正迅速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刷脸”解锁、“刷脸”支付、“刷脸”进小区、“刷脸”入景区……生活中的“刷脸”应用越来越常见。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被滥用的趋势也愈发严重。尤其是在“刷脸”过程中,用户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大量信息都被采集并储存。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关注和担忧。

2019年4月,郭先生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后来被通知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郭先生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被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2021年,这场纠纷以郭先生胜诉告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郭先生的面部特征与指纹信息。

2021年3月,顾先生在搬入天津某小区时被物业告知只能“刷脸”进入,没有其他进入方式。顾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此举违法,于是将其诉至法院。2022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违法,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删除顾先生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验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除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外,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等问题也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人脸识别是发展数字经济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应在尊重人格权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通过立法等方式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说。

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具有唯一性,一般情况下无法更改,这与手机号码、密码等信息泄露不同,对信息采集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更严格要求。这些信息如果得不到妥善保管而被泄露,用户个人隐私就有可能处于“裸奔”状态。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经营者应在确保人脸信息采集和应用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告知人脸信息采集目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才能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和推广应用,充分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还有专家建议,应设置必要门槛,改变任何企业都可以收集使用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现状,参照身份证管理,原始数据统一由国家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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