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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省铁路办  厅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4-01-30】 【阅读次数:358】 【打印】

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颁布实施后,将填补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领域信用管理空白,构建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和铁路系统的互通共享渠道,推动实现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全覆盖。

《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内容:明确适用范围。保持与江苏省已印发的地方铁路其他制度一致,即适用于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新建和改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江苏省组织建设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细化信用评价主体职责。对省、设区的市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建设单位及其他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中的相关要求。细化信用管理要求。依据国家和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更新,以及信用评价的对象、内容、程序、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立信用互通共享机制。在评价结果互通互认方面,设置了与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结果转换原则,以实现在铁路系统内信用共享;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了公路水运行业相关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应用原则。

为增强可操作性,《办法》附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服务类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5个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分别明确了具体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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