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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为期三年

【新闻来源:齐鲁网】 【发布日期:2024-08-06】 【阅读次数:1154】 【打印】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什么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呢?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坚持“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严重失信,是指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信用主体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的惩戒、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符合以下列入条件之一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符合以下列入条件之一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下列之一的情形: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根据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企业反馈或者部门依法履职发现的瞒报、谎报问题线索,应当加强对瞒报、谎报情形的调查认定,依法提出事故责任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根据调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等问题线索,应当加强对相关处置行为的调查认定,依法提出事故责任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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