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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以诚信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

【新闻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01-07】 【阅读次数:701】 【打印】

诚信是做人之本,也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力。近年来,吴中法院始终坚持激励与打击并重,惩戒与防范并行,一方面鼓励和优待诚信履行者,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反规避执行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助力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执前督促化纠纷  诚实守信助发展

【基本案情】苏州某工程公司与苏州某电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协议》,约定苏州某电子公司向苏州某工程公司购买设备,价格235万元。设备交付后,苏州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141万元,剩余94万元未付。苏州某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审理中,苏州某电子公司辩称苏州某工程公司逾期交付设备且交付设备质量不合格,故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吴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苏州某电子公司支付苏州某工程公司剩余货款9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苏州某工程公司支付苏州某电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 4万元。判决生效后,苏州某工程公司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苏州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94万元及相应利息。收到执行申请后,吴中法院发现苏州某电子公司系本院辖区内的上市公司,信誉良好。考虑上述情况,执行法院立即向苏州某电子公司发送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督促该企业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联系双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从企业发展和实质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互付义务部分进行结算并抵扣,苏州某电子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主动付清了全部剩余款项,吴中法院也向某电子公司出具了诚信履行证明书。本案纠纷在执前督促程序即得到实质解决,双方均对法院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典型意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企业最好的金字招牌。本案中,执行法院对于信誉良好的涉执企业,未“一刀切”式采取保全等强制措施,而是积极联系双方企业,因案施策、为被执行人企业设置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并督促其履行,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近年来,为进一步落实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被执行人企业的发展,吴中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诚信经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有利于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各经济主体讲诚信守契约,也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巧用执行宽限期 诚信履行解薪愁

【基本案情】王某、毕某、谢某等57人与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纠纷一案,经仲裁调解,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57名工人工资37余万元。仲裁后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57位工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王某向本院表示,其纺织业务有大量外贸订单,主要面向国际市场,若对公司或其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公司逾期交货甚至面临倒闭风险,希望法院给予其宽限期,其完成订单后积极履行。考虑到被执行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状态,吴中法院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立即开展周密调查,确认被执行人近期确有一批货物需要交付且款项尚未回收,故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月宽限期,暂缓采取查封设备等强制措施,让其立即投入生产完成订单任务,同时为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积极沟通订单所涉客户,经耐心释法说理,客户同意预付部分货款,并作为保证金作为劳动报酬案件的履行担保。此后,被执行人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在宽限期内积极与客户沟通,提前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客户同意放款,在20天内该案所有工人工资均已全额得到支付,客户缴纳保证金多余部分也退回被执行人,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典型意义】在执行中,对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的行为,应予严厉打击。同时要充分贯彻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活水养鱼,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充分运用比例原则,给予诚信履行企业一定宽限期,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化解群体纠纷,及时保障劳动者收入,取得双赢效果。

拒不报告租金收益 规避执行被拘留

【基本案情】徐某与沈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中法院判决沈某、吴某应归还徐某欠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沈某、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向吴中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沈某、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相应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沈某到庭承诺会如实报告租金收益等财产情况。执行中查明,沈某在苏州共有五套房屋,其自述除一套房屋自住外,其余四套房屋均已出租。法院先后两次书面通知沈某于7日内提供案涉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并如实报告租金收益情况,但沈某却既不报告,也不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11月21日,吴中法院强制传唤被执行人沈某到庭,沈某仍未如实报告其名下四套房屋的租赁情况和租金收支情况。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对沈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执行人无论是否有履行能力,均应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未如实、及时报告财产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被执行人沈某名下有多套房产,在法院多次要求其报告名下房屋租金收益的情况下,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最终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受到了应有的惩戒。

承诺履行后玩失踪?拘留!

【基本案情】袁某丈夫在金某处安装门窗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经吴中法院调解,金某承诺分五个月支付袁某及袁某女儿范某50000元,如未按约履行则加付违约金5000元。调解后,金某未按约履行,袁某、范某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金某到庭,但其拒不到庭。2024年10月18日,吴中法院强制传唤被执行人金某到庭报告财产,责令其履行相应义务。金某到庭后仅支付了5000元,并表示其近期有多笔应收款到账,希望给予其一定期限筹措款项。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金某的还款方案,金某也作出书面承诺,若到期仍未履行自愿接受处罚。承诺期限届满后,金某仍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甚至玩起了失踪,拒绝接听执行法官电话,即便在法院至其居住地张贴传票传唤其到庭后亦拒不到庭。2024年11月21日,吴中法院拘传金某到庭。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吴中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诚实守信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本案中,被执行人利用申请执行人的善意与信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逃避执行,严重违背信原则,依法应当严惩。法院对被执行人违背诚信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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