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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4〕97号
关于准予周庄片区河湖生态整治提升工程
涉白蚬湖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周庄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周庄片区河湖生态整治提升工程涉白蚬湖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庄镇、白蚬湖东岸,北起同周公路、南至协议西闸。项目占用岸线939m,属保留区,如遇河道整治,你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占用湖泊管理范围面积7512m2,未占用水域面积。现准予你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并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备案”,线上提交备案材料;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
(三)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
(五)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项目施工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会同昆山市水务局监管。
四、涉河部分完工后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联合昆山市水务局组织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周庄片区河湖生态整治提升工程涉白蚬湖建设方案
审批监管联系人: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戴潘宁
联系电话:65245996/15365329892(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
微信号:hdglc_d
苏州市水务局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4年8月14日印发
2024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