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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9-01 16:27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发委:

为了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规范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附件

苏州市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规范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价格总水平调控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按照规定审定项目;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

(二)补偿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政策造成的损失;

(三)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而发放的物价上涨补贴;

(四)支持价格监测、价格信息服务等价格动态监管体系建设;

(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价格调控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临时性价格调控目标,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拟定具体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与年度预算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加强执行中绩效监控,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必要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者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财政部门做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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