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各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吴江金融监管支局筹备组、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决定整合现有市级财政各风险补偿资金,设立苏州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为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现将《苏州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中共苏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
2024年8月8日
附件
苏州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1〕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整合现有市级财政各风险补偿资金,设立苏州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提高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政银担合作等方式,发挥增信作用,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营造健康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现有市级政银担合作产品风险补偿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风险补偿资金池收益和存款利息;
(四)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担合作是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合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含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从事融资担保(保险)业务、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池管理人是指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子产品是指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分别设立的支持不同领域的专项子产品。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市财政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关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中共苏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苏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局苏州分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补偿资金池及专项子产品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资金池管理人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财务及代偿追偿、专项子产品新设方案等事项报告,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相关年度绩效考评和年度评价汇报;风险补偿资金池及专项子产品年度风险补偿额度设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委金融办职责:充分发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推动风险补偿资金池业务发展;加强对合作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指导,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支农支小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协调苏州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平台”)的技术升级,支持风险补偿平台为相关贷款产品提供信息化服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研究可在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列支的财政支持政策及“免申即享”操作机制;负责遴选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人和托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筹措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监督风险补偿资金池拨付;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人的年度绩效考评;指导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业务管理,协调解决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人行苏州分行职责:负责将相关合作银行贷款产品效果纳入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对于实施效果好的合作银行,视情况将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管局苏州分局职责: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普惠金融监测、考核范围;监督管理合作银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推动合作银行积极开展风险补偿项目的追偿,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将追偿款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本部门主管领域相关专项子产品的设立建议,明确产品的支持方向、运作方式等;宣传、指导、推动专项子产品合作银行开展业务;审核提交联席会议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项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专项子产品开展年度绩效考评等。
第十七条 资金池管理人职责:接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做好联席会议相关事务工作;根据主管部门专项子产品设立需要,提出专项子产品新设方案风险补偿相关建议;审核、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跟踪风险补偿后形成的债权(资产)的追偿和处置;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资金安全;统计、核对、分析相关业务数据,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财务及代偿追偿等情况。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一个受托管理机构管理,项下分别设立若干专项子产品,专项子产品资金用途由其相关规定明确。现有市级专项子产品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纳入该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九条 根据产品管理模式,风险补偿资金池下设的专项子产品分为省与市合作子产品、市级子产品以及市与县级市(区)合作子产品。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配置专职人员对接风险补偿平台,实行相应的信贷评审制度和业务流程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子产品支持的贷款应实施优惠贷款利率或优惠政策条款。优惠贷款利率可采用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进行调整的方式确定。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子产品由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增信支持,对融资方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质押的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产品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等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合作银行按协议要求组织各专项子产品的信贷投放。
第二十四条 专项子产品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由市财政局商市级主管部门确定延续或取消。
第二十五条 专项子产品通过风险补偿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同时,风险补偿平台对接联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合作支持的专项子产品数据同步。
第二十六条 资金池管理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专户,实施运营管理,按规定审核、拨付补偿资金等。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等共担贷款风险。对专项子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可对该贷款本金提供补偿,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未偿还本金的80%。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管理。在风险补偿平台登记注册的单户企业和个人,使用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累计最高为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需及时在风险补偿平台进行贷款发放备案。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的,以平台备案的贷款实际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补偿,实行总额度控制,用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 专项子产品风险补偿额度管理。每年年初由联席会议根据各专项子产品上一年度的考评结果核定该子产品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额度。该额度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子产品操作细则设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当专项子产品年度风险实际补偿总额达到其年度风险补偿额度的50%时,资金池管理人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当专项子产品年度风险实际补偿总额达到其年度风险补偿额度的100%时,风险补偿资金池暂停对该项子产品的补偿。资金池管理人应查清原因,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向联席会议报告后,再行恢复该专项子产品业务。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实行总补偿额度管理。当风险补偿资金池实际补偿总额达到上年度末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的50%时,暂停所有新增业务。资金池管理人应查清原因,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向联席会议报告后,再行分别恢复各专项子产品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专项子产品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合作银行应根据专项子产品操作细则要求向资金池管理人报送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资金池管理人收到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专项子产品管理办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资金池管理人应就审计提出疑义的事项开展尽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资金池管理人划拨补偿资金;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资金池管理人退回相关申请材料。资金池管理人定期将补偿申请、划拨等相关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资金池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风险补偿平台”等平台上进行信息化管理,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
(六)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纳税信用评级D级;
(七)其他未按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各子产品操作细则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完成补偿后,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应继续对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扣除合理追偿费用后,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对追偿、处置、返还情况报资金池管理人备案,资金池管理人每年与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进行核对。资金池管理人定期将追偿、处置、返还等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后向联席会议报告。对于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怠于追偿或者追偿资金未及时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市财政局应当依法要求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可按规定核销,并由资金池管理人备案。贷款核销后追偿回来的资金,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十九条 对于省与市合作子产品,由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不良贷款根据业务要求先予以补偿,然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比例向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申请风险分担。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规定比例返还省级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风险补偿资金池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与资金池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一定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从资金池利息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开展对应专项子产品的年度绩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信贷业务规模、客户数量等,考评结果报联席会议,讨论增加或减少该专项子产品规模。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合作银行对专项子产品的信贷投放量、客户数、利率、贷款不良率、风险补偿及追偿情况等对合作银行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按要求将收回的资金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一经核实,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上述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承担。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以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取消其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资格,不得申报市级各类财政支持项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资金池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国家、省级合作开展专项子产品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成立后,原市级政银担合作产品合作协议项下未到期的贷款项目,按原有模式进行管理,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统计、支持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