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和依据:
1.2019年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20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
2.2019年全市机构改革后政府投资相关审批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3.今年4月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拟解决的问题:
1.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机构改革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能实际运行情况,与旧的暂行办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相关规定不一致;
3.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中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求与现行办法不一致。
解决方案:
1.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精神,对政府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
2.根据机构改革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运行实际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管理进行规范;
3.按照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政府项目报批流程及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