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支持IPV6 网站标识码:3205000029 苏ICP备10219514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