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期间内办理基数调整。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1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
√ |
加盖公章 |
2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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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渠道:
线下:分中心服务大厅、缴存受理点查询;
线上:
“苏州公积金”网上大厅—网上服务旗舰店—单位网上业务—单位批量业务—个人基数调整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示:
1.职工个人基数调整相关规定以公积金中心发文为准,常规一年一次,调整月份从当年度7月开始算起。
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3.已经按要求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单位,可以直接按社保缴纳基数办理基数调整。
4.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六、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和缴存受理点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4〕2号)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在计算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施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分进元。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单位网厅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授权网点等渠道办理基数调整。
九、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