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使用虚假证件申请公积金贷款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信用已经成为“隐形财富”,个人征信变成了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的“通行证”。个人征信报告中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非信贷交易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一旦征信出现问题,轻则影响买房买车,重则关乎事业家庭。在信用为“金”的时代,要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自觉守护个人信用,做新时代诚信好公民。
案情简介:
王某与配偶刘某共同购置房产一套,有住房贷款需求。由于配偶刘某前期未及时归还贷款,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所以二人找到中介贾某通过使用伪造的离婚证,企图以王某个人名义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张家港分中心)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约定事成后给贾某好处费。行为实施过程中,虚假材料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随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三人进行了处罚。
调查处理:
该案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3月下旬张家港市公安局向张家港市民政局调查该离婚证真伪,民政局反馈该离婚证上的离婚证字号存在不符,印文字样与实际存在明显差异,确定该离婚证系伪造。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刘某及贾某三人构成违法事实,2020年4月,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对涉案的王某、刘某及贾某三人实施取保候审。
2021年4月16日,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及配偶刘某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12月3日,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对涉案中介人员贾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也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凭证,代表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不仅会对国家管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典型意义:
非法中介通常会打着“修复征信”“贷款代理”等幌子,假冒专业人士诱导有业务需求的当事人委托其办理业务。非法中介通过伪造证件、捏造事实甚至缠诉闹访等形式谋取不法利益的同时,当事人往往会被动参与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不偿失,悔之晚矣。为此,我们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等业务时,如有问题可主动咨询主管部门,获取权威解答,自觉抵制不法中介诱惑,坚决不上违法犯罪的“贼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