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构建新时代住房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伪造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并严重干扰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简介:
企业职工王某单身离异,带着女儿和父母共同生活,经济拮据,欠了不少外债,拆东墙补西墙,一直入不敷出。而王某工作多年,由于没有买房建房等,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未提取过,积累了好几万元的账户余额,于是便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
王某自知不符合提取条件,随即联系了因办小额贷款而认识的李某,让他帮忙想办法。李某回复自己有门路可以找人办理,但需要收取35%-50%的资金作为费用。王某着急用钱便同意了,并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银行卡等复印件给了李某,由李某代为联系。
调查处理:
王某在公积金大厅窗口提交办理所需材料,被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心虚的王某随即承认了用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事实。经核查得知,帮忙办理的人(另案处理)是李某通过微信认识的,双方并未见过面,对方经常会在朋友圈发代取公积金的广告,有心的李某便记下了。半个月后,对方联系李某,约定在公积金中心附近见面。李某随即通知王某一起过去,见面后一名男子将一个文件袋交给王某,里面是伪造好的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对方还特意叮嘱王某要记住结婚证上配偶的名字以及房产证上的地址以及如何应对工作人员的询问核对等等。原来,对方帮王某伪造了全套证件资料,以此达到提取公积金的目的。
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决定立案。随后,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王某、李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李某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王某因伪造证件行为触犯了刑法,原以为公积金是自己的钱,伪造一些证件把它取出来不会是什么大问题,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而误入歧途。
典型意义:
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发票、合同、结婚证、离婚证”等虚假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事实的手段,诱导职工骗提公积金,以谋取不当利益。最终职工不仅白白损失了一笔“手续费”,还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住房公积金具有专款专用的属性,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真实资料,具有真实行为,不要为省事而轻信和委托他人办理,更不能听信非法中介误导,违法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导致个人信用和利益受损,甚至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