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漏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规定补缴,职工也应当补缴其个人应缴部分。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1 |
《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清册》 |
√ |
加盖公章 |
2 |
相关证明材料 |
|
详见友情提示 |
3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 |
|
三、办理渠道:
线下:分中心服务大厅
线上:
“苏州公积金”网上大厅—网上服务旗舰店—单位网上业务—单位批量业务—个别补缴申报
(注:“托收”方式的缴存,需要通过“汇补缴申报加入托收队列”交易,将已生产的缴存书加入到手工托收队列中)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示:
1.如果是从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前的开始补缴,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批准文件原件。
2.如补缴时段超过24个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
3.个别补缴的委托收款每天(工作日)发起。
4.每个职工同一月份只能通过托收办理一次(笔)个别补缴,需要多次补缴的,通过线下渠道。
5.前一笔个别补缴未入账的,不可办理新的个别补缴。
6.未入账的个别补缴汇补缴书跨月作废。
六、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4〕2号)
第十三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规定补缴,职工也应当补缴其个人应缴部分。
单位办理应凭《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办理汇缴、补缴手续。已开通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的单位应在每月扣款日前于开户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在指定扣款结算日托收到资金,收款银行将在当月其他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托收。
九、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