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封存或注销。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1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封存)表》 |
√ |
加盖公章 |
2 |
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缴存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法院判(裁)决书等证明材料 |
|
任选其一 |
3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 |
|
三、办理渠道:
线下:分中心服务大厅
线上:
单位注销:“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服务专区—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单位封存:“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服务专区—企业歇业登记一件事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醒:
单位封存:
1.适用于缴存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清算,且住房公积金暂存款余额不为零等情况;经工商、社保等有权部门相关信息确认单位已停止运行;
2.单位办结封存手续后,正常状态的职工账户将自动转为封存状态;
3.封存状态单位只能办理转出、个别补缴业务;
4.单位办理封存手续时,应先办理其他相关单位业务的解除手续;
5.单位如需办理其他业务,需向中心提出单位启封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单位注销:单位应先办理职工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将职工的账户办理托管手续;
六、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4〕2号)
第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法院判(裁)决书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办理单位合并、封存或注销手续。
单位恢复经营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账户启封,提交情况说明,并同步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未办理的,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托管户管理。
九、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