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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10-12 13:19   访问量: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8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1. 调整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可贷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5(倍)

2. 调整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可贷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3. 明确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4. 调整贷款最高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5. 调整中小套型贷款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6. 调整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7. 加大多子女家庭贷款支持力度。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8. 调整贷款最长期限。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9. 调整商转公贷款范围。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0. 扩大加装电梯提取范围。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公有住房和产权房加装电梯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1010日起正式施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1.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名下无自有住房,提供无房证明。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人家庭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仅有一套自住住房,提供唯一住房证明。

3.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城市更新项目被拆迁的自住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等;

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自住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等;

产权性质为公寓、车库、阁楼等非成套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

4. 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情形:

1. 20238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 20238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苏州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202391日后已签订合同的,符合苏州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1010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31010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五)关于其他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未涉及内容保持不变,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五、关于新旧政策对比

政策项

调整前

调整后

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可贷额度

首次贷款:首付比例20%,可贷额度计算倍数15倍。

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20%,可贷额度计算倍数15倍。

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可贷额度

二次贷款:首付比例50%,可贷额度计算倍数10倍。

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30%,可贷额度计算倍数10倍。

贷款额度基数法计算方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贷款最高限额

首次贷款最高限额:单人60万元;家庭90万元;二次贷款最高限额:单人30万元;家庭50万元。

首套或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单人80万元;家庭110万元。

中小套型贷款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高层次人才贷款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可上浮相应倍数。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多子女家庭贷款

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上浮30%

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贷款最长期限

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另有规定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商转公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名下在苏州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借款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加装电梯提取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公有住房和产权房加装电梯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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