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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专用名词及释义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02-05 09:49   访问量:

一、缴存方面

    1.委托代扣(托收)

在某些场景指的是授权行为;某些场景指的是中心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银行代为向单位扣款,归集公积金缴存资金的行为。

    2.灵活就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灵活就业是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3.缴存

单位将单位负担的和代扣代缴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汇缴、补缴等。人员将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行为,包括汇缴、补缴等。

    4.归集

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5.归集专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情况的专用存款账户。

    6.缴存基数

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

    7.缴存比例

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8.汇缴

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9.欠缴

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0.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1.补缴

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12.封存

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13.启封

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二、使用方面

    1.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2.借款申请人

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

    3.共同借款申请人

缴存人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4.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的职工,在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住房公积金提取

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7.提取申请人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益人。

    8.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

简称还贷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9.租房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

简称租房委托提取,是指职工提出租房委托提取申请,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中心逐月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划转可提取额度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10.带押过户

即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三、服务方面

    1.服务提升三年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优化,树立为民服务良好形象,2022年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开启了“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服务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4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落实开展星级服务岗创建、推动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组织多层级管理服务培训、解决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遴选一批服务提升基层联系点、“寻找最美公积金人”等活动。

    2.跨省通办

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办理,更好满足缴存单位、职工异地办事需求。简单来说,就是缴存单位、职工可在异地通过线下“跨省通办”窗口或者线上渠道办理公积金业务,避免因异地办理而“多地跑”“折返跑”。

    3.亮码可办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实时在线开具。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四、资金方面(财务或统计方面)

1.年度结息

每年630日为缴存职工按规定的利率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2.资金运用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之比。

3.个贷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之比。

4.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5.归集手续费

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承办归集业务的手续费。

    6.委托贷款手续费

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手续费。

    7.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8.增值收益率

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9.贷款风险准备金

是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分配的用于核销公积金贷款呆账损失的准备金。

    10.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11.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建设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形成。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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