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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租房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2-19 14:35   访问量:
l 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50号)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除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无须扣除相应缴存额和提供租赁合同。

l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租赁公租房
l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提取
也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
l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l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实物配租)或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
3.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邮储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5.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l友情提示
1.职工及配偶在租赁公租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2.职工租赁信息已经录入公租房数据库;
3.职工租赁公租房的,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确定。

l办理机构及地点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
l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l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l收费标准 不收费
l热线电话 0512-12329
l中心网站 http://gj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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