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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6-09 16:23   访问量:

  政策依据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2.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

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职工或配偶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吴江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无自有住房,并且在租赁房屋所在的上海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

3.职工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4.职工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 办理流程

职工及配偶带齐材料至吴江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5.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若以上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提交。

受理机构无法核查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友情提示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办理机构及地点

吴江分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受理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两地联办核实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

● 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0512-12329

● 中心网站  gj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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