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www.madallc.com)“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www.gaj.suzhou.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其他共六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索引号按下列标准编排,使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取得一个索引号。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1.地区及部门编号:由5位字符组成。其中第一位E为苏州市别编号,第二位A代表市级机关。后三位160为苏州市公安局部门编号。
2.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拼音字母A,B,C,D,E,F分别表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权力公开和其他;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具体见附录一(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3.年度号:由4位字符组成,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4.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www.gaj.suzhou.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苏州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府中心东区一楼)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65225661转20139。通信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邮政编码:215000。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65225661转20139。通信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邮政编码:215000。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苏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人民路3998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7:00。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1: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一、机构概况(A)
1.机构主要职能 -A0100
2.机构领导及分工-A0200
3.内设机构-A0300
4.直属单位-A0400
5.区、市(县)公安机关-A0500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A0700
7.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A0800
8.办事指南-A0900
二、政策法规 (B)
1.法律-B0100
2.法规
(1)行政法规-B0201
(2)地方性法规-B0202
3.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B0301
(2)省政府规章-B0302
(3)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B0303
4.规范性文件
(1)政府规范性文件 -B0401
(2)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B0402
三、规划计划 (C)
1.年度工作计划-C0300
四、业务工作 (D)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重要会议-D0101
统计信息-D010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D0103
办事指南 -D0104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D0200
3.工作总结
年度总结 -D0301
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D0302
4.通知公告
通知 -D0401
公告 -D0402
公示 -D0403
5.干部人事
人事任免 -D0501
人事招录 -D0502
五、行政权力
1.行政许可 -E0100
2.行政处罚 -E0200
3.行政强制 -E0300
4.行政征收 -E0400
5.行政复议 -E0500
6.行政管理行为-E0600
7.其他行政行为–E0700
六、其他 (F)
1.政策解读-F0100
2.废止文件-F0200
3.工作动态-F0300
警坛动态-F0301
警方提示-F0302
大要案追踪-F0303
4.警营风采-F0400
警察心情–F0401
先进事迹–F0402
5.警察知识–F0500
警察职责–F0501
警察纪律–F0502
警察义务–F0503
6.苏州警察博物馆–F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