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未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待遇的通告
时间:
2024-08-06 13:28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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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等文件规定,苏州市本级部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超过一个认证周期(12个月)未认证的(具体名单详见本通告附件1),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于2024年8月起暂停发放其社会保险待遇。
未认证人员可通过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或者在微信、支付宝搜索小程序“江苏智慧人社”,打开首页直接点击“待遇资格认证”即可进行自助认证。如因行动不便、重病卧床等原因,自助认证存在困难的人员,可联系居住地的社保经办部门或社区(村)协助认证。
社会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后,确已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由其亲属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请及时联系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认证手续,恢复和补发相应待遇。联系电话:0512-67537561、69820520、698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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