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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6)苏05刑终465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7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王秀孙桥村,法定代表人顾某。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苏0585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单位太仓市奕俊化纤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顾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顾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继华
审判员 陈羚麒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 艳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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