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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19-09-10 09:3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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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苏0585刑初7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永刚。199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5日。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徐永刚经营布德服装厂,后因经营不善自2014年4月,在其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职工报酬共计人民172626元,后被告人徐永刚将设备变卖后前往大连藏匿。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徐永刚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219号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永刚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永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永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永刚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徐永刚在太仓市浏河镇经营布德服装厂,后因经营不善自2014年4月始,被告人徐永刚在其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职工报酬,同年6月初经浏河派出所等部门调解,被告人徐永刚于同年6月5日向职工写下了拖欠职工2014年4-5月份报酬共计157665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徐永刚将设备变卖,在逃匿大连前后,被告人徐永刚收到常熟德隆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厂加工费20余万元,但其仍未支付拖欠的职工报酬。
    2014年7月21日,被害人张某甲、杨某等46名布德服装厂员工向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被告人徐永刚支付拖欠的报酬,同年7月22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以太人社察令字(2014)第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徐永刚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因无法电话联系到徐永刚,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指令书通过邮寄送达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在太仓市浏河镇布德服装厂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被告人徐永刚,被告人徐永刚未按时进行履行,至案发仍未予以支付。
    2015年11月5日午时许被告人徐永刚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219号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从案发至今,被告人徐永刚拖欠张某甲等职工2014年4月、5月、6月劳动报酬共计人民172626元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林某、张某乙、李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案抓获经过、徐永刚所写拖欠工资的欠条和布德服装厂的考勤表、徐永刚和太仓市浏河镇布德服装厂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记录、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照片、租赁合同及终止房屋租赁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徐永刚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徐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刚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徐永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永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永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徐永刚退出涉案所欠工人工资人民币172626元,分别发还各工人。
    上述罚金、退赃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裴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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