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49号)、《关于公布我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保养〔2020〕31号)等文件规定,苏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调整如下:
一、2020年9月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由12%上调为16%,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自2021年1月起,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调整,将相应增加养老保险单位与个人缴纳金额。
举例:如某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368元,2020年1月起,每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为808.32元(3368*24%),其中单位应缴538.88元(3368*16%),个人应缴269.44元(3368*8%)。
二、2021年上半年新参保或者期间中断后又重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其他险种缴费基数一致。
三、2020年底前已参保且2021年上半年缴费未中断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不变。
近日,市社保中心已通过邮政发信的方式对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了函告,请广大个体工商户及时关注2021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情况,确保扣缴账户留有足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