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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热点第40期 事关高温津贴

时间: 2024-08-09 13:44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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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女士是单位负责人,现已是酷暑之际,厂区温度很高,想了解下气温在多少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杨女士是个体工商户的雇主,想咨询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是否属于高温津贴的支付对象?

答:是。《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3.许女士想了解现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是参照哪个政策文件来执行的?

答:目前依据的执行文件是:《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

4.汪先生是工厂保安,常年在室外工作,想咨询高温天气的气温由谁来确定?

答: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5.小李是车间操作工,夏季车间温度很高,想了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多少,发放几个月?

答: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6.吴女士的单位近期欲采购一批防暑降温用品,想要分发给各职工用于冲抵高温津贴,想咨询这样操作是否合法?

答:不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7.周先生想了解如遇到整月只有个别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能否按天折算?

答: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8.陆先生想知道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有没有特别规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同时,《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9.唐女士单位空调坏了一直未修好,高温天气没有空调,单位也未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职工想咨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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