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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12:17:03   字号 【  
导读:

随着锂电池技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锂电池自燃也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事故。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这样的封闭空间中,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很难及时疏散乘客,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乘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上车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对乘车时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时间

202421日——202432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来信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际金融中心26

(二)电子邮件:83932997@qq.com

(三)联系人、联系电话:

1.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袁庭0512-65822627

2.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服务热线0512-69899000

3.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文强,15050374090

附件: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公安局

202421

附件:

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现将《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予以公布。公告自2024X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运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等公示《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并依法开展安全检查。乘客应自觉遵守规定,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相关运营单位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公安局

                                 2024XX

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

1.电动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行李箱等(残疾人本人使用的电动轮椅除外)。

2.无规范标志标识的锂电池,或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如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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