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2023年3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苏府规字〔2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2014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府规字〔2016〕10号),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交通审批部门统计,截至2022年底,共有存量合规网约车驾驶员共10.3万余人,共有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等网约车企业89家,合规网约车5.3万余辆。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施行至今已有6年时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关于“户籍”“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与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已不相适应,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落实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活动和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修订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22年8月份,市交通运输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排查清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文件的函》,启动了对《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起草了《实施细则》修改的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一位公众发送至指定邮箱的反馈意见计5条,其中无反对意见。2023年1月份,市交通运输局向各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无反对意见反馈。2023年1月16日,市交通运输局对《实施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开展审查工作,出具了《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表》《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了《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送审稿》),并于2023年1月底之前将修订《修订送审稿》及其他全部材料提交市司法局。2023年2月9日下午,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2023年3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苏府规字〔2023〕6号),对2016年印发的《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涉及:
(一)调整平台准入条件,删除设立分支机构规定
2021年6月29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印发实施,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的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实施细则》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进行修改,该条第一款“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删除“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之规定,并调整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取消网约车户籍限制规定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1年4月,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了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要求。
为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层面对于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有序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对《实施细则》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进行修改,删除第一款“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之规定。
(三)调整网约车管理部门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根据机构改革现状,对第一条中“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对第三条中“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删除,对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明确网约车在指定区域接泊区临时上下客方式
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都是服务市民出行的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明确如下:一是网约车不得通过巡游方式揽客,应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可以按照网约订单到达指定区域接泊区临时上下客。二是网约车不得进入巡游车轮排候客通道以排队候客方式揽客,可以在指定区域以外接到网约订单以后到达指定区域接泊区临时接泊乘客。上述“指定区域”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点或实行排队候客区。
(五)删除“试行”二字,确定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根据原《实施细则(试行)》实际施行情况,名称中不再保留“试行”二字并确定实施日期和有效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修改为“本细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府规字〔2016〕10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