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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发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指南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0-06-08 13:06浏览量:字体: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要求,为满足多样化办学需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以依照本指南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条【审批部门】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二第(一)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受理部门】 

材料初审:苏州市教育局;咨询方式: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198号,电话:0512-65151237。

项目审批:江苏省教育厅;咨询方式: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电话:025-83335632。

第六条【受理条件】 

符合《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20〕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对外开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收费情况】 不收费。

第八条【申请流程】

根据《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20〕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和正式设立须由举办者向当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按照‘不见面审批’和‘一网通办’要求,审批材料交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或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筹设学校材料经苏州市教育局审核后提交至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三)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材料经苏州市教育局审核后提交至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自受理正式申请之内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学校,颁发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说明理由。

(五)省教育厅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进行评议。专家评议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九条【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苏州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

2.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地外籍生源调查情况等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

4.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5.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来源、数额、产权、用途和管理方法,并提供有效凭证。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苏州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省教育厅印制的《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5.学校章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及招生对象等;

(3)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且单数组成)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等;

(4)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5)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6)章程修改程序;

6.首届理(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校长、中外教师及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8.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及教学大纲;

9.办学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凭证,并载明产权。

具备办学条件的,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本指南第九条中申请筹设学校的所有材料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第4至第9项规定的材料。

提交材料须知:以上各项均需符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20〕1号)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学校名称】学校只能使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中文名称及外文译名。学校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名称应以所在省份或城市名为前缀,需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后缀,并符合民政部门关于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法人登记】 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省民政厅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指南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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