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 律 依 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 主体 |
1 |
除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外,其他类型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项目(受委托)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苏州市教育局 |
2 |
除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外,其他类型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批准(受委托)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苏州市教育局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4 |
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5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6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7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8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9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0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1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2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3 |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4 |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5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6 |
关于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7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8 |
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19 |
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
20 |
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