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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22﹞3号)解读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08 10:39   访问量:

修订背景: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21年4月,民政部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2022年6月,省民政厅出台了《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我市2017年制定的《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上级规定和当前实际工作需求。

修订过程:为有效开展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2022年下半年,我市贯彻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部门意见,在年底修订出台了新版《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22﹞3号)。

主要内容:新版《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共7章32条,从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等方面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予以规范及明确,并完善救助供养标准规定,推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老年人居家养老、残疾人托养等制度的衔接,进一步为托底保障特困人员提供有效支撑。                                                                          

主要修改之处:

1.放宽认定条件。在“无劳动能力”方面,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的情形。在“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方面,将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也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2.规范收入计算。办法规定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申请人收入。明确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3.细化财产限制。规定申请人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等。

4.完善供养标准。办法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要求根据本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本市照料护理标准分档确定,与老年人养老援助(补助)补贴、残疾人托养护理服务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5.简化认定程序。如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

6.压缩认定时限。办法将镇(街道)初审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或者初审中发现重大疑似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依据的,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的时限,从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等。

7.完善动态管理。明确县级市(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复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依托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每6个月对在册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1次等。

修订意义:我市及时修订《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利于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更好的落地、落实,通过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基层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附件:《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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