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背景
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让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在立法审查中,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调研,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深入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
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
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过程中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本。
二
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对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四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条例》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同时,《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五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的变化
《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审查范围更加全面
《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
审查机制更加健全
《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
审查标准更加优化
标准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这样就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四
监督保障更加有力
《条例》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