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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苏州市市场监管免罚轻罚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2-11 05:16   访问量:


典型案例

1.常熟市某食品店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黑芝麻案

20211020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报告,称于2021916日在常熟市某食品店摊位抽检的黑芝麻经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常熟市某食品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常熟市某食品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常熟市某食品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店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黑芝麻案一案进行了调查,发现销售的不合格的黑芝麻,是因为储存时间过久,导致检测指标不合格,不影响人体安全,且常熟市该食品店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立即召回涉案黑芝麻。常熟市某食品店违法行为轻微,符合《苏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最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姑苏局对某司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不予处罚案

某公司在其企业网站中发布6款属于OTC药品的风油精及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医用口罩的相关商品信息,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经核查,该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当事人接受调查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办理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的时间较短,相关药品均从正规渠道采购,实际销量为0,并已及时改正;且涉案药品一般作为防暑劳保用品使用,在常理认识和判断上与其他药品有明显区别,原本属于苏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明确的可提供商品品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姑苏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昆山某设备有限公司在发布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2021830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昆山某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宣传的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2191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昆山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自建网站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网页中对一款名称为“U盘储存产品记录电子秤”的产品进行宣传,该产品网页中宣传“采用PowerADd专利技术”,宣传网页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但并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附件中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60项)》第十一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专利有效,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删除违法广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承办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不予处罚。

4.吴江局对某公司未及时履行消费退款减轻处罚案

当事人于20203月在微信推广运营某小程序,为增加小程序的知名度,以9.9/袋(10斤)的价格在小程序上销售五常长粒香大米,其实际进价为28/袋,每笔订单预计亏损18.1,截止20214月该小程序被查封前,共有17431笔订单。自202012月至20212月初,当事人对下单顾客进行正常发货,总计完成9623笔订单。20212月份因值春节快递停运,且当事人亏损严重,无力为继上述亏本促销活动,故当事人于2021220日在小程序发布公告,公告写明“特别通知:由于疫情原因影响以及自身平台不完善,导致订单超出计划,平台亏损严重。我们做出如下决定:请还没发货的顾客自行添加客服退款,给您带来不便深表歉意”,针对未发货的7808笔订单,当事人根据下单顾客所留手机号码进行群发短信,告知顾客可联系该公司进行退款,面对主动申请退款的顾客,给予快速退款处理。因少部分顾客所留号码为空号且可能屏蔽了群发短信、也未主动申请退款,当事人未及时联系到下单顾客,继而产生投诉举报纠纷。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主动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消费者发生经营困难,并积极进行退款事宜,针对未能联系上的顾客虽未能穷尽联系手段,但在接到本局消保调解电话后,能积极配合本局对投诉举报对象进行退款处理,且本案中,针对所有的投诉举报,当事人已全部完成退款,不存在违法所得,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吴江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5.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减轻处罚案

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停车场专项检查中发现,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的苏州高新区横塘停车场横塘停车场于202128日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高新区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后,未经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在 202128日至78日期间违法收取停车费用5840元。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不执行政府定价。

减轻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据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就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主动退费70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范》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按减轻予以处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5770元,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6.张家港局对某经营户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减轻处罚案

某经营户经营的预包装面包,包装标签配料中标注“配料表:果蔬、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配料表中仅写了果蔬,未标明果蔬的具体的食品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案发后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召回上述食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节,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3.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品来源;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应当减轻处罚。故张家港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2、没收面包(生产日期为202171日的5袋,生产日期为202174日的7袋、净含量:300克)12袋,货值66元;3、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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